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年度促字第一0九六0號
債 權 人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雄
債 務 人 胡顯宗
胡敏強
何佩芬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陸拾肆
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
佰捌拾壹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施敏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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