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0年度,10960號
KSDV,90,促,10960,200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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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年度促字第一0九六0號
  債 權 人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雄
 
  債 務 人 胡顯宗
        胡敏強
        何佩芬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陸拾肆
  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
  佰捌拾壹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施敏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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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