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498號
TYDV,104,司催,498,2015082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邱翠玉(即徐成波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徐成波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系爭股票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之證明文件(如遺產分割協
  議書),否則應以徐成波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聲請人始為適
  格。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