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463號
TYDV,104,司催,463,2015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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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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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