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63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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