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444號
TYDV,104,司催,444,201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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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耕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俊乾
上列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4 年7 月24日裁定 命於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04 年7 月28日送達於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第 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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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耕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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