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爭點整理單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六一號
一、第三人異議之訴部分:
(一)原告請求權基礎: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
(二)事實爭點:系爭麒麟威士忌酒是否為原告所有?(如系爭麒麟威士忌酒為原告
所有,為何由亞美利加公司占有?)
(三)證據爭點:出貨單及支出證明單可否證明查封時原告為系爭威士忌酒所有權人
?
二、損害賠償部分:
(一)原告請求權基礎: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
PS:原告指稱支票退票部分請求權不明。
(二)事實爭點:
⒈兩造就虎牌啤酒搭配贈品之約定為POLO衫或為POLO衫、T-SHIRT或其他等值商品?
⒉兩造有無就贈品不足之損失達成和解,由被告補一千八百七十六箱之虎牌啤酒作為
和解契約內容?
⒊被告交付虎牌啤酒有無故意隱瞞保存期限之情事?
⒋被告公司有無要求原告以現金交付一百一十萬元,由原告以現金交付十萬元予林葦
洲並匯款一百萬元至林葦洲指定之林文彬帳戶之情事?原告所指現金一百一十萬給
付價款,是指何部分之價款?
⒌兩造就酸梅湯買賣契約有無約定原告須為中餐廳經銷商始得販賣?
問題:
⒈原告向被告購買之虎牌啤酒是二萬八千箱或一萬四千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