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934號
TYDV,104,司促,18934,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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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934號
債 權 人 哲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頃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票號為HD0000000 、HD0000000 號支票
  之退票理由單,否則請敘明其票據原因關係,並改以票款以
  外之請求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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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哲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