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624號
TYDV,104,司促,18624,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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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624號
債 權 人 許進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秋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借據所示,債務人係向「玉山當舖」借款,請更正改以上
  開當舖為債權人,並表明負責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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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