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624號債 權 人 許進祥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秋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借據所示,債務人係向「玉山當舖」借款,請更正改以上 開當舖為債權人,並表明負責人姓名。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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