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2671號
KSDV,89,訴,2671,2001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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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七一號
  原   告 賢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莊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文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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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莊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賢隆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