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849號
TYDV,104,司促,17849,2015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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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849號
債 權 人 星光麗緻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仁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鳳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聲請狀蓋用債權人管理委員會之大章。
 二、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
   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12984 元,與請求原因事實不符,請
   具狀更正。
 四、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
   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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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