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849號
債 權 人 星光麗緻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仁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鳳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聲請狀蓋用債權人管理委員會之大章。
二、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
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12984 元,與請求原因事實不符,請
具狀更正。
四、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
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