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564號
TYDV,104,司促,17564,201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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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64號
債 權 人 江智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明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
  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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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