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一一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悠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堅毅 訴訟代理人 陳素娟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分庭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王雯郁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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