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15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劉宜儒(原名:劉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零壹拾壹元
,及其中柒仟零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肆佰肆拾元
,及其中叁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仟壹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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