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935號
TYDV,104,司促,16935,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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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35號
債 權 人 楊朝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寧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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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寧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