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862號
TYDV,104,司促,16862,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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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6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廖晏晨
債 務 人 彭豐勝即大鼎歐化廚具坊
債 務 人 彭桂儒
債 務 人 林增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捌佰玖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玖萬貳仟壹佰叁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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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