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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35號
TYDV,103,重訴,335,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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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原   告 江虎材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被   告 黃燕霖
      黃朝華
      黃朝照
      黃朝富
      黃朝星
      黃朝進
      黃新福
      黃乾耀
      黃名鉞
      謝玉蘭
      黃燕輝
      黃燕蘭
      黃米珠
      黃鳳珠
      黃朝統
      黃正雄
      黃郭茶妹
      黃曉禾
      黃曉盈
被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享台
被   告 黃朝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朝星
被   告 林玉盛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律師
被   告 黃吉雄
      黃張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審易字第一三○○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因涉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7196號提起公訴,現由 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300號審理在案,此有上開起訴書及 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0頁至第75頁 ),而原告上開犯罪嫌疑確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 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就此兩造亦均同 意本院依前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38頁 ),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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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