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林德光
法定代理人 林炳榮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三
林銘正
林周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訴字第186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5,884,3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9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