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建物補償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175號
TYDV,102,訴,1175,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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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玉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何秀蓮胡宗傑胡宗慈胡宗偉、胡
宗慧間因本院民國102 年度訴字第1175號請求返還建物補償費事
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490,8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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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