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284號
TYDM,104,附民,284,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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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83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284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287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288號
原   告 葉琮耀
      童淳惠
      蘇煒翔
      林可晴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暘祐
被   告 曾柏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517號),經原告等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曾柏國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葉琮耀、童淳 惠、蘇煒翔林可晴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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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