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443號
TYDM,104,聲,3443,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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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添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
度聲沒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添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0586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仿冒品,爰依法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添億因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05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業經鑑定為仿冒 品,亦有鑑定報告書1 份附卷可佐,應依商標法第98條、刑 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不論該物品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世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晏 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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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單位│數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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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microSD 8GB 記憶卡│ 枚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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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microSD 4GB 記憶卡│ 枚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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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