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341號
TYDM,104,聲,3341,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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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呂國光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曾慶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國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呂國光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 告)曾慶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 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 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103刑保工字第397號)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 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 萬元, 由具保人呂國光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具保在案。嗣被告 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 被告位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之住所通知到案 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 於104 年6 月17日,將執行傳票寄存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 山分局文聖派出所為寄存送達,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 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 無著;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 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執助字第2395號、第2394號拘票 暨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刑 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 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各1 份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 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 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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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