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144號
TYDM,104,聲,3144,2015080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江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3 年度聲沒字第70號,偵查案號:
101 年度偵字第19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江樹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於民國 101 年11月15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 度偵字第1993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查獲時扣得如附表 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為此,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許江樹應注意如附表所示之藥品,分別含有如附 表所示之成分,依藥事法規定應以藥品管理,如未向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准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輸 入,即屬藥事法規定之禁藥,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向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於曼谷 購買如附表所示之藥品後,攜帶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於100 年12月31日,搭乘泰國航空公司TG636 號班機入境而輸入上 開藥品,嗣於同日晚間10時45分許,通關時為財政部臺北關 稅局於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入境旅客行李檢查室查獲,並 扣得附表所示之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結果,認被告犯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以 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於101 年11月15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 19935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1 年12月19日確定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緩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 參,且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保管字號:103 年度保管字第250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 年度緩字第32號卷),經鑑定確含附表所示之藥品成份,有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 年3 月27日FDA 藥字第00 00000000號書函可佐(見101 年度偵字第19935 卷第7 頁至 第8 頁),而被告於偵訊中坦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所 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等語明確(見101 年度偵字第19 935 號卷第18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附表:
┌──┬────────────────────────┬────┬─────────┐
│編號│ 藥 品 名 稱 │ 數量 │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1 │藥品(橙色錠狀,含Fluoxetine成份) │79包 │1 │
├──┼────────────────────────┼────┼─────────┤
│ 2 │藥品(白色錠狀,含Bisacodyl成份) │79包 │2 │
├──┼────────────────────────┼────┼─────────┤
│ 3 │藥品(紅色膠囊,含Fluoxetine及Sibutramine成份) │79包 │3 │
├──┼────────────────────────┼────┼─────────┤
│ 4 │藥品(淺藍色錠狀,含Cholrpheniramine成份) │79包 │4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