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筱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
度聲沒字第6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 SARL」商標毛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筱喻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0343 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CHANEL SARL 」商標毛衣1 件 ,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法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 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 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4 年度偵字第1034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業據本院核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0343 號偵查卷宗 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仿冒「CHANEL SARL 」商標毛 衣1 件,未經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經 鑑定屬仿冒商標商品等情,有商標權人委託之鑑定人出具之 鑑定證明書、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 服務資料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無 訛。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