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159號
KSDM,90,訴,159,2001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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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一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電腦伺服器壹台、連線電腦主機貳拾台(含電腦螢幕、鍵盤、滑鼠各壹個),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設於高雄市○○區○○路四一八號「小叮噹網際網路」負責人,明知「 無人島物語四」電腦遊戲軟體係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冠公司)所享有 電腦著作權之著作物,並經智冠公司授權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未經智冠 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亦不得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竟意圖出租營利,與綽號小劉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 由綽號小劉之成年男子於不詳時日,將前揭合法軟體非法灌錄在上開店內之電腦 伺服器主機內,連線至該店內之二十台電腦主機上,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該日 起連續多次以每小時新台幣(下同)三十元之收費方式(公訴人誤載為六十元) ,出租予不特定之人打玩上開電腦遊戲軟體,藉以圖利而以擅自出租之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權。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十七時二十分許,在該店內為警查獲, 並扣得電腦伺服器乙台、電腦主機二十台(含電腦螢幕、鍵盤、滑鼠各一個)。二、案經智冠公司訴由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否認與綽號小劉之成年男子共同擅自重製及出租智冠公司享有著作權之 「無人島物語四」電腦程式遊戲軟體部分,辯稱:該軟體非其所重製,其並不知 情等語。經查:被告擅自重製及出租智冠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無人島物語四」電 腦程式遊戲軟體部分,業據智冠公司告訴代理人乙○○、余南慶、王炯棻律師指 述甚明,並有前揭扣案之電腦伺服器乙台、電腦主機二十台(含電腦螢幕、鍵盤 、滑鼠各一個)、告訴人著作財產權權利證明文件在卷可供佐證,其犯行已明確 。至於被告雖於偵查中辯稱:該遊戲軟體可能是客戶自雅虎網站下載,非其所重 製,當初電腦軟體是一綽號小劉成年男子所灌製,包含硬體及軟體,不知道小劉 有灌製非法軟體在電腦內,小劉行動電話要再找找看等語,惟被告迄至本院審理 終結前均未陳報綽號小劉成年男子之行動電話號碼、負責灌製軟體之公司資料, 或陳報在何網站上可下載類似龐大記憶體之電腦遊戲程式資訊,且智冠公司享有 著作權之「無人島物語四」電腦程式遊戲軟體,並未授權客戶自網路上下載使用 ,目前網路上亦無可以下載前述電腦程式遊戲軟體之相關程式,又因此種遊戲軟 體程式龐大,如果自網路下載,費時過長,可能性不大等語,復據智冠公司告訴 代理人王炯棻律師在本院審理時指述歷歷,可認被告此部分之辯詞顯係卸責之詞 ,不足以採信。綜上所述,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罪。被告與綽號小劉成年男子二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公 訴意旨認係僱傭關係,核屬誤會)。被告先後多次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 連續犯,應論以一罪。被告係為出租而擅自重製上開電腦軟體,其所犯前揭二罪 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 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茲審酌被告犯後否認犯 行,態度不佳,為個人不法利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然犯罪期間非長,及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電腦伺服器乙台、 電腦主機二十台(含電腦螢幕、鍵盤、滑鼠各一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黃國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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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