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碧芬
上列聲請人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
度聲沒字第2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偉力」紅褐色水滴形膜衣錠貳柒玖柒粒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碧芬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0920 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偉力」紅褐色水滴形膜衣錠1 批(毛 重1.7 公斤)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屬於禁藥,為應沒 收之物,爰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按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沒入銷燬規定 ,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 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序 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 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違禁物係 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 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 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 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12月27日以102 年 度偵字第2092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處分於104 年2 月4 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 份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而扣案「偉力」紅褐色 水滴形膜衣錠共2797粒(原扣案2800粒,毛重1.7 公斤,鑑 驗用罄3 粒,剩餘共計2797粒)經送驗後檢出Sildenafil西 藥成分,惟其包裝上並無行政院衛生署之核准字號,乃未經 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核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等情,有行 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 年6 月28日FDA 研字第0000 000000號檢驗報告書、X 光檢查儀注檢貨物報告表、台北關 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 份及扣案藥品照片2 張附 卷可佐,且上開扣案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
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復尚未經主管機關 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之規定沒入銷燬,是檢察官單獨 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取樣 鑑定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 明。另檢察官雖於聲請書上援引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作為聲 請依據,然揆諸上開說明,尚有未洽,應由本院僅援引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