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07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侯志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 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 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說明,聲請人即受刑 人侯志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縱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 仍不得由聲請人自行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而應由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