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4年度,413號
TYDM,104,桃簡,413,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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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AP ELENA ACOSTA(中文姓名:莊金珠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1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YAP ELENA ACOSTA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外僑居留資料查詢、中 華民國居留證影本、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手機定位 網頁資料各1 份」及補充理由如下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YAP ELENA ACOSTA雖辯稱其撿到手機後,因怕被警方說 是偷竊,所以就將手機關機放在家裡,想等失主打電話來時 ,再將手機歸還云云。惟查,據被告上開供述,其於拾得本 件手機時已知悉係他人所有之遺失物(且具有相當價值), 又本件被告係在客運之乘客座位上拾得,有卷附監視器畫面 翻拍照片可證,被告僅須詢問同車乘客或交予客運司機處理 即可,竟將之放入自己隨身包包內,已足見其行為時主觀上 確有據為己有之意思甚明,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 為採。衡諸卷內事證,已足認定被告犯行,本件事證明確, 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YAP ELENA ACOSTA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 失物罪。爰審酌被告因依親永居於台,期間無其他犯罪紀錄 ,素行良好,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僑 居留資料查詢可查,惟本次因一時貪念,任意將他人遺失之 手機1 支侵占入己,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並審酌其犯後否 認犯行、該手機業由告訴人李秉學領回,財產法益遭受侵害 之情節獲得減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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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