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0年度,745號
KSDM,90,聲,745,200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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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九六號),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安非他命驗後毛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 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移送經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一包(驗前毛重零點三公克,驗後毛重零點二五公克),係被告甲○於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三六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查扣 之毒品,經送驗後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 醫院檢驗報告一紙附卷足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刑法第四 十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情。
三、經查,本件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於九十年一月十四日以高市警刑大偵專 字第0五七一號解送人犯報告書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中所查扣之晶體,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之結果,確為甲基安 非他命無訛,有該院九十年二月十二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九0-四三六號)一 份在卷可稽,是故上開扣案之晶體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 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 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怡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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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