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6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武鈞
陳家彥(原名陳家文)
張正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3 年度偵字第3974
號、第9634號、第10764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武鈞犯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家彥犯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正文犯如附表五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各該編號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劉武鈞於民國102 年9 月間上旬經由綽號「阿國」之洪國恆 介紹而加入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掌門人」為首之詐 騙集團,劉武鈞再介紹其國中同學陳家彥加入,陳家彥復介 紹綽號「大胖」之邱書彥及綽號「敞篷」之張正文加入,劉 武鈞、張正文之工作內容均係依指示前往各金融機構設置之 自動櫃員機(俗稱ATM )提領遭詐騙集團成員詐騙之被害人 所匯入之款項,其中劉武鈞再將提領之贓款交予詐騙集團成 員,張正文則將贓款交予邱書彥或陳家彥,劉武鈞可從每次 提領款項中抽取百分之4 為酬勞,張正文可按日領取新臺幣 (下同)2,000 元報酬,另陳家彥先於詐騙集團中擔任車手 ,繼之則負責收取邱書彥與張正文交付之贓款,並將贓款依 「掌門人」指示匯入特定帳戶。①劉武鈞、洪國恆、「掌門 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詐騙時間,由詐騙 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詐騙方式誘騙附表一編號 1 至9 所示被害人,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被害人即因陷於 錯誤而匯入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匯款帳戶,劉武鈞於被害人匯入款項後,隨即於附表二 編號1 至3 所示時間,在桃園市桃園區、楊梅區、蘆竹區等 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金額款項,
在扣除其所得百分之4 報酬後,將餘款交予詐騙集團成員。 ②於102 年11月初某日,劉武鈞擔任車手乙事遭警方查獲, 其遂不再出面領取被害人款項,而係由邱書彥(所犯附表一 編號10至27所示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另案 判決確定)負責領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邱書彥再將款項交 予陳家彥(所犯附表一編號10至13、15至27所示詐欺取財部 分,業經新竹地院另案判決確定),陳家彥則從收取之款項 抽取百分之4 為酬勞,另將收取款項之百分之1 分予劉武鈞 。劉武鈞、陳家彥、邱書彥、洪國恆、「掌門人」及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附表一編號10至27所示詐騙時間,由詐騙集團成員以附 表一編號10至27所示詐騙方式誘騙附表一編號10至27所示被 害人,附表一編號10至27所示被害人即因陷於錯誤而匯入附 表一編號10至27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0至27所示匯款帳戶 ,邱書彥於被害人匯入款項後,隨即於附表二編號5 至8 所 示時間,在新竹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二編號5 至8 所 示金額款項,將款項交予陳家彥,陳家彥將收得款項扣除自 己與劉武鈞之報酬後,再交予詐騙集團成員。③劉武鈞、陳 家彥(所犯附表一編號28至32所示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新竹 地院另案判決確定)、張正文(所犯附表一編號28至33所示 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新竹地院另案判決確定)、洪國恆、「 掌門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編號28至35所示詐騙時間,由 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28至35所示詐騙方式誘騙附表一 編號28至35所示被害人,附表一編號28至35所示被害人即因 陷於錯誤而匯入附表一編號28至35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28 至35所示匯款帳戶,張正文於被害人匯入款項後,隨即於附 表二編號9 至11所示時間,在新竹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附 表二編號9 至11所示金額款項,將款項交予陳家彥,陳家彥 將收得款項扣除自己與劉武鈞之報酬後,再交予詐騙集團成 員。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劉武鈞、陳家彥、張正文就上開事實於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據證人即被害人劉佳紋、潘靜倫 、麥瑜芳、戴賢德、劉人豪、郭雪蘭、邱銘興、黃仰慈、洪 華君、黃世倫、楊弘義、羅偉豪、彭美棻、柯函志、莊志平 、黃俐瑋、彭冠瑋、張伃妏、黃雅娟、蘇世東、王宥甯、陳 岳鋒、蔣靜玟、陳瑞儀、陳淑芳、鍾子薔、林承儒、孫敏軒
、林育如、陳枝葉、鍾秋奇、丁竑、邱鴻錡、劉金昌、周偉 欽等人於警詢中指述綦詳,復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開戶 及各項服務申請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自動化中心ATM 跨行 提款交易明細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帳號00000000000000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 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 止分局橫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橫科派出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和第一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陳 報單、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交易明細、郵政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 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 交易明細 查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車手 提領贓款照片、現場照片、存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交易明 細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 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陳報單、桃園縣 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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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3 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業於103 年6 月18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該規定修正前、後之構成要 件均相同,惟修正前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1 千元(即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 定刑則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 以下罰金;另同時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 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犯之。二、3 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即刑法第339 條之加重處罰事由。而 本件被告3 人先後加入「掌門人」所屬詐騙集團,衡諸常理 ,詐騙集團分工細膩,諸如謀議成立詐騙集團,繼之提供資 金並招募成員、架設機房、電腦網路通路、收集人頭帳戶、 向被害人施詐、領取被害人匯入或交付之款項、將詐騙款項 交付予負責收款者等流程,顯非少數人能遂行,是以詐騙集 團顯係3 人以上方能運行之犯罪模式,核與新修正公布之刑 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構成要件該當。惟經比較新 、舊法之結果,及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以被告3 人行為時之 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較為有利,是依刑
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3 人行 為時之舊法予以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劉武鈞就附表一編號1 至35所為,被告陳家彥就附表 一編號14、33、34、35所為,被告張正文就附表一編號34、 35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而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 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 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 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 ,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故 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 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 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 ,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 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第540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劉武鈞先 後負責提領贓款及收取被告陳家彥繳交之按比例計算之贓款 作為報酬,被告陳家彥負責收取下手邱書彥及被告張正文交 付之贓款,並擷取固定比例做為報酬及繳交被告劉武鈞,被 告張正文負責提領被害人匯入帳戶之款項,繼之交付被告陳 家彥,渠等固未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之實施,蓋撥打電話 傳遞錯誤訊息予各被害人者係不詳之其餘詐騙集團成員,而 前往自動櫃員機自業已由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支配力之人頭帳 戶提領款項,亦非直接自被害人處收取款項,惟仍屬相互利 用彼此及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之部分行為,以完成整體之犯罪 計畫,是就附表一編號1 至9 部分,可認被告劉武鈞、洪國 恆、「掌門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 ;附表一編號10至27部分,被告劉武鈞、陳家彥、邱書彥、 洪國恆、「掌門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 員;附表一編號28至35部分,被告劉武鈞、陳家彥、張正文 、洪國恆、「掌門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 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而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劉武鈞就附表一編號1 至35各次犯行,被告陳家彥就附 表一編號14、33、34、35各次犯行,被告張正文就附表一編 號34、35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四、爰審酌被告3 人均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反而 加入詐騙集團,騙取被害人辛苦賺取之血汗錢,所為更造成 社會治安莫大危害,兼之助長不勞而獲之犯罪風氣,以及使
社會大眾因詐騙歪風盛行而充斥疏離感及不信任感,所為誠 屬惡劣至極,應予嚴懲,且渠等犯罪後固然始終坦承犯行, 然迄未賠償各被害人損失,兼衡被告3 人就本案犯行之分工 角色、支配程度、實際獲利及參與詐欺集團之時間,暨渠等 犯罪之手段、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被告劉武鈞、陳家彥、張正文如附表三、四、五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及定被告3 人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董詠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宏任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被騙匯入金額│匯款帳戶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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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劉佳紋│於102年9月21日晚間6時5分起,由詐│21,021 元 │附表二編號1帳戶 │
│ │ │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劉佳紋佯稱其│ │ │
│ │ │購買商品設定錯誤,將定期扣款,要│ │ │
│ │ │到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交易,致使劉│ │ │
│ │ │佳紋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匯款。 │ │ │
├──┼───┼────────────────┼──────┼────────┤
│ 2 │潘靜倫│於102年9月21日晚間6時許起,由詐 │2,279元 │附表二編號1帳戶 │
│ │ │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潘靜倫佯稱其│ │ │
│ │ │網路拍賣匯款設定錯誤,要到自動櫃│ │ │
│ │ │員機操作取消交易,致使潘靜倫陷於│ │ │
│ │ │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3 │麥瑜芳│於102年9月21日下午2時許起,由詐 │6,000元 │附表二編號1帳戶 │
│ │ │騙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 │ │
│ │ │佯裝出售演唱會門票之拍賣訊息,致│ │ │
│ │ │使瀏覽網頁之麥瑜芳陷於錯誤,下標│ │ │
│ │ │購買並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4 │戴賢德│於102年9月21日晚間8時35分起,由 │77,912 元 │附表二編號2帳戶 │
│ │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戴賢德佯稱│ │ │
│ │ │購買商品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要│ │ │
│ │ │到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交易,致使戴│ │ │
│ │ │賢德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匯款。 │ │ │
├──┼───┼────────────────┼──────┼────────┤
│ 5 │劉人豪│於102年10月17日下午1時起,由詐騙│9,000元 │附表二編號3帳戶 │
│ │ │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裝出│ │ │
│ │ │售IPAD之拍賣訊息,致使瀏覽網頁之│ │ │
│ │ │劉人豪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 │
│ │ │示匯款。 │ │ │
├──┼───┼────────────────┼──────┼────────┤
│ 6 │郭雪蘭│於102年10月17日下午1時20分起,由│65,000 元 │附表二編號3帳戶 │
│ │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郭雪蘭佯稱│ │ │
│ │ │為其友人「郭萍芬」,因有借款需求│ │ │
│ │ │,要求郭雪蘭匯款,致使郭雪蘭陷於│ │ │
│ │ │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7 │邱銘興│於102年10月上旬之某時,由詐騙集 │7,000元 │附表二編號3帳戶 │
│ │ │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佯裝出│ │ │
│ │ │售IPAD2 之交易訊息,致使邱銘興陷│ │ │
│ │ │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8 │黃仰慈│於102年10月16日之某時,由詐騙集 │11,550 元 │附表二編號3帳戶 │
│ │ │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佯裝出│ │ │
│ │ │售二手手機之交易訊息,致使黃仰慈│ │ │
│ │ │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
├──┼───┼────────────────┼──────┼────────┤
│ 9 │洪華君│於102年10月17日之某時,由詐騙集 │4,500元 │附表二編號3帳戶 │
│ │ │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佯裝出│ │ │
│ │ │售PSV 遊戲主機之交易訊息,致使洪│ │ │
│ │ │華君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匯款。 │ │ │
├──┼───┼────────────────┼──────┼────────┤
│ 10 │黃世倫│於102年12月11日下午,由詐騙集團 │29,122 元 │附表二編號5帳戶 │
│ │ │成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黃世│ │(被告陳家彥、邱│
│ │ │倫佯稱之前購物時,送貨單遭誤設為│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自動付款,要到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 │) │
│ │ │,致黃世倫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 │ │
│ │ │員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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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楊弘義│於102年12月11日晚上,由詐騙集團 │17,412 元 │附表二編號5帳戶 │
│ │ │成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楊弘│ │(被告陳家彥、邱│
│ │ │義佯稱之前購物時,遭誤設定為分期│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付款,要到自動櫃員機操作解決,致│ │) │
│ │ │楊弘義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 │
│ │ │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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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羅偉豪│於102年12月11日晚上,由詐騙集團 │14,915 元 │附表二編號5帳戶 │
│ │ │成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羅偉│ │(被告陳家彥、邱│
│ │ │豪佯稱之前購物時,遭誤設定為分期│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付款,要到自動櫃員機操作解決,致│ │) │
│ │ │羅偉豪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 │
│ │ │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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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彭美棻│於102年12月11日下午,由詐騙集團 │29,973 元 │附表二編號5帳戶 │
│ │ │成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彭美│ │(被告陳家彥、邱│
│ │ │棻佯稱之前購物誤選到還要再購買,│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導致自動扣款,要到自動櫃員機取消│ │) │
│ │ │設定,致彭美棻陷於錯誤,依詐騙集│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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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柯函志│於102年12月6日,由詐騙集團成員於│20,080 元 │附表二編號6帳戶 │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佯裝出售相機│ │(被告邱書彥部分│
│ │ │之拍賣訊息,致瀏覽網頁之柯函志陷│ │判決確定) │
│ │ │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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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莊志平│於102年12月7日前之某時,由詐騙集│5,000元 │附表二編號6帳戶 │
│ │ │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佯裝販售3C產│ │(被告陳家彥、邱│
│ │ │品之拍賣訊息,致瀏覽網頁之莊志平│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陷於錯誤,於下標購買後,依詐騙集│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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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黃俐瑋│於102年12月9日晚上,由詐騙集團成│29,937 元 │附表二編號6帳戶 │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黃俐瑋│ │(被告陳家彥、邱│
│ │ │佯稱之前購買商品時,遭誤設為企業│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客戶會連續出貨並從帳戶強制扣款,│ │) │
│ │ │要到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致黃俐瑋│ │ │
│ │ │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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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彭冠瑋│於102年12月9日晚上,由詐騙集團成│29,989 元 │附表二編號6帳戶 │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彭冠瑋│ │(被告陳家彥、邱│
│ │ │佯稱之前購買商品時,遭誤設為拍賣│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網站批發商,要到自動櫃員機解除設│ │) │
│ │ │定,否則會被分期扣款,致彭冠瑋陷│ │ │
│ │ │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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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張伃妏│於102年12月4日前之某時,由詐騙集│5,000元 │附表二編號7帳戶 │
│ │ │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販售「五月天│ │(被告陳家彥、邱│
│ │ │」演唱會門票,致張伃妏瀏覽後陷於│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錯誤,以「LINE」通訊軟體與對方聯│ │) │
│ │ │繫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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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黃雅娟│於102年12月4日前之某時,由詐騙集│9,000元 │附表二編號7帳戶 │
│ │ │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販售「五月天│ │(被告陳家彥、邱│
│ │ │」演唱會門票,致黃雅娟瀏覽後陷於│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錯誤,以「LINE」通訊軟體與對方聯│ │) │
│ │ │繫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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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蘇世東│於102年12月4日前之某時,由詐騙集│6,000元 │附表二編號7帳戶 │
│ │ │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平板電腦│ │(被告陳家彥、邱│
│ │ │,致蘇世東瀏覽後陷於錯誤,以「 │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LINE」通訊軟體與對方聯繫後,依詐│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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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王宥甯│於102年12月4日前之某時,由詐騙集│15,000 元 │附表二編號7帳戶 │
│ │ │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販售「五月天│ │(被告陳家彥、邱│
│ │ │」演唱會門票,致王宥甯瀏覽後陷於│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錯誤,以「LINE」通訊軟體與對方聯│ │) │
│ │ │繫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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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陳岳鋒│於102年12月3日晚上,由詐騙集團成│23,124 元 │附表二編號7帳戶 │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陳岳鋒│ │(被告陳家彥、邱│
│ │ │佯稱之前購買商品誤設分期轉帳付款│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要到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致陳岳│ │) │
│ │ │鋒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 │ │
│ │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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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蔣靜玟│於102年12月4日晚上,由詐騙集團成│19,245 元 │附表二編號7帳戶 │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蔣靜玫│ │(被告陳家彥、邱│
│ │ │佯稱之前購買商品誤設分期轉帳付款│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要到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致蔣靜│ │) │
│ │ │玫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 │ │
│ │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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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陳瑞儀│於102年12月9日晚上,由詐騙集團成│29,987 元 │附表二編號8帳戶 │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陳瑞儀│ │(被告陳家彥、邱│
│ │ │佯稱之前購物時轉帳多扣一筆費用,│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要到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致陳瑞儀│ │) │
│ │ │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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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陳淑芳│於102年12月9日晚上,由詐騙集團成│18,738 元 │附表二編號8帳戶 │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陳淑芳│ │(被告陳家彥、邱│
│ │ │佯稱之前購物時匯款錯誤,要到自動│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櫃員機操作更正,致陳淑芳陷於錯誤│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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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鍾子薔│於102年12月9日晚上,由詐騙集團成│24,156 元 │附表二編號8帳戶 │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鍾子薔│ │(被告陳家彥、邱│
│ │ │佯稱之前購物在超商付款時,遭誤刷│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條碼重複扣款,要到自動櫃員機取消│ │) │
│ │ │付款,致鍾子薔陷於錯誤,依詐騙集│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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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林承儒│於102年12月9日晚上,由詐騙集團成│29,985 元 │附表二編號8帳戶 │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林承儒│ │(被告陳家彥、邱│
│ │ │佯稱之前購買商品時,遭誤設為拍賣│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網站批發商,要到自動櫃員機解除設│ │) │
│ │ │定,否則會被分期扣款,致林承儒陷│ │ │
│ │ │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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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孫敏軒│於102年12月13日晚間6時50分起,由│59,946 元 │附表二編號9帳戶 │
│ │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孫敏軒佯稱│ │(被告陳家彥、張│
│ │ │購買商品誤設為分期付款,需要到自│ │正文部分判決確定│
│ │ │動櫃員機操作解除分期付款,致使孫│ │) │
│ │ │敏軒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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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林育如│於102年12月13日晚間8時3分起,由 │13,781 元 │附表二編號9帳戶 │
│ │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林育如佯稱│ │(被告陳家彥、張│
│ │ │購買商品設定錯誤,要到自動櫃員機│ │正文部分判決確定│
│ │ │操作查詢,致使林育如陷於錯誤,依│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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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陳枝葉│於102年12月13日晚間8時17分起,由│16,087 元 │附表二編號9帳戶 │
│ │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陳枝葉佯稱│ │(被告陳家彥、張│
│ │ │購買商品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要│ │正文部分判決確定│
│ │ │到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交易,致使陳│ │) │
│ │ │枝葉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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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鍾秋奇│於102年12月8日下午4時11分起,由 │29,989 元 │附表二編號10帳戶│
│ │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鍾秋奇佯稱│ │(被告陳家彥、張│
│ │ │購買商品設定錯誤,將定期扣款,要│ │正文部分判決確定│
│ │ │到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交易,致使鍾│ │) │
│ │ │秋奇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匯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