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4年度,548號
TYDM,104,審簡,548,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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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亷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17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徐亷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徐亷成於民國96年12月13日晚間9 時許起至翌日(即96年12 月14日)上午9 時許止之期間內之某時,途經桃園市○○區 ○○路0000號對面之中正藝文特區停車格前,見蔡芬蘭所有 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該處,認有機可乘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不詳方式 進入車內並啟動引擎而竊取該自用小客車,得手後供己代步 之用。迨於不詳時間,徐亷成將上開竊得之自用小客車棄置 在桃園市平鎮區○○路0 段000 號前。嗣於96年12月26日上 午10時許,警方在上開棄置地點尋獲前開遭竊之自用小客車 後,採集車上遺留之血跡上之DNA ,經鑑驗比對後與徐亷成 之DNA 型別相符,始查悉上情。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 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徐亷成分別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 偵字卷第52頁背面,104 年度審易字第1243號卷【下稱本院 卷】第31頁)。
㈡證人即被害人蔡芬蘭於警詢之指述(見偵字卷第13-15 頁) 。
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年1 月7 日刑生字第00000000 00號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 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97年4 月2 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勘察照片(見偵字卷第17-19 頁、 第21-29 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累犯:
⒈被告①前於90年間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6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②於91年間次因恐嚇、侵 占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6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1 年5 月、罰金銀元1,500 元確定,上開①②案有期徒 刑部分入監接續執行後,於93年10月19日假釋出監,假釋期 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6 月 又28日。
⒉③於94年間另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99 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④於同年間復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95年度易字第1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⑤ 於同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7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再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非字第27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8 月確定,繼經本院以96年度 聲減字第175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③④案 第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256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10月確定,並與上開①②案殘刑及⑤案入監接續執行後 ,於96年8 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恣意 為本件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惟念被告 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堪認非無悔意,並斟酌其高職畢業之智 識程度(見本院卷第2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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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