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0年度,573號
KSDM,90,聲,573,2001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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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 押。茲該受刑人已經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將受 刑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 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怡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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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