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93號
SCDV,104,除,193,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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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林治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1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4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1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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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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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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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曾亭嘉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3年9月8日 │7,800元 │ED0000000 │ │
│ │ │竹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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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曾春興 │竹北市農會 │103年9月8日 │27,500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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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