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9號
SCDV,104,重訴,49,20150812,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永然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文超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49號返還買賣價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8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9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