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40號
SCDV,104,重訴,140,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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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被   告 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國耀
被   告 莊玟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當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326,478元,應繳裁判費83,26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2,769元,經本院 於民國104年7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 4年7月2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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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