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生
上列上訴人與赫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5
9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581,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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