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訴訟代理人 胡育嘉
被 上訴 人 劉曉柔
劉嘉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8 月3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67,285元,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8 月6 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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