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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10號
SCDV,104,訴,210,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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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燦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張富美王藹卿王震宇王浩宇間分
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8,4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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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