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66號
SCDV,104,補,766,2015082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告 新竹縣竹東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洪文雄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彭作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伍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