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25號
SCDV,104,補,725,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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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25號
原   告 李錦樟
原   告 李沈隆
前列李錦樟李沈隆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畋鵬黃桂美等人間履行協議事件,依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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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