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74號
SCDV,104,補,674,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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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葉志門即裕豐格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麥淑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伍仟捌佰貳
    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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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