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調字,104年度,304號
SCDV,104,竹簡調,304,2015081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簡調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鄭清海
代 理 人 洪大明律師
      蘇毓霖律師
相 對 人 鄭和
      鄭望
      鄭昆弟
      鄭盛
      鄭通
      鄭完士
      鄭要
      鄭添
      鄭兆麟
      鄭復典
      鄭江圳
      鄭進龍
      鄭碧梧
      鄭焜燦
      鄭焜章
      鄭玉成
      鄭炎日
      鄭萬富
      鄭皆益
      鄭鴻達
      鄭鴻章
      鄭振東
      鄭林罡
      鄭楷良
      吳秀霞
      鄭舒芸
      鄭舒倩
      鄭凡緯
      鄭榮欽
      鄭榮洲
      鄭金葉
      鄭榮土
      鄭皆松
      郭永清
      郭美雲
      許國良
      鄭顯耀
      韋金海
      鄭正義
      鄭俊傑
      鄭朝發
      鄭杉益
      鄭進一
      鄭萬福
      鄭金火
      朱票
      蘇富強
      蘇富國
      蘇富樂
      蘇富安
      蘇富寧
      蘇富康
      蘇富蘭
      林美淑
      鄭鈞鴻
      鄭錦祥
      鄭毓懋
      鄭桂松
      鄭博瀚
      鄭裕耀
      鄭榮勝
      陳鄭淑貞
      李鄭惠美
      鄭惠月
      鄭文榮
      鄭文政
      鄭正欽
      鄭正鈞
      鄭正鈐
      鄭美珠
      鄭錦清
      鄭清松
      鄭清源
      韋長志
      趙清智
      鄭金池
      鄭志河
      彭綏櫻
      莊育佳
      莊偉君
      鄭元良
      鄭正雄
      鄭正君
      鄭金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 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 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坐落新竹市○○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為聲請人與相對人共85人共有,其中部分所有 權人或已不在人世、或散居各地,無法協議,土地未能作適 當利用,為共有物分割事件聲請調解,聲請將兩造共有之系 爭土地以原物分割或變賣分配價金之方式為之,程序費用由 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述,系爭土地共有人達85人,其中部分所 有權人或已不在人世、或散居各地,無法協議,且本院審酌 聲請人所提系爭土地謄本所有權部登記次序1 至次序11者( 即相對人鄭和鄭江圳),此11人俱係於民國36年10月00日 總登記、身分證字號俱為「*000079 」開頭,顯然無法特定 其年籍身分及存殁情形。揆之前引規定,依當事人之狀況, 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