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黃信超即黃煒祥
代 理 人 林靜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件:
一、請補正委任狀,並釋明代理人與聲請人之關係。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3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請提出消債條例施行前依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及消債條例施行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前置協商相關具體證明(含協議 書、繳款證明及協商成立或不成立相關文件、不可歸責於己 致毀諾之證明等)。
四、請提出民間債權人古旋志聯絡住址,並說明該債權發生原因 及提出相關證明。
五、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民國103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 明(如薪資單表列、繳款收據及轉帳證明影本等)。六、請就每月必要支出29,325元(含扶養費)提出相對應之單據 證明。(如保險費、電話費、交通費、水電瓦斯費及餐費)
七、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 比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其計算方式、及須由聲請人 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及配偶之最新全戶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近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八、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