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241號
SCDV,104,司繼,241,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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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林味香
      張家蓉
      張瑞珍
      張瑞嬌
      張瑞梅
      張承恩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佩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
事事件法第30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張承恩為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其拋棄繼承之意思表
  示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即母親陳佩珊之允許,請補正法定代理
  人於聲請狀末及繼承權拋棄書之印文,並提出與之相符之印
  鑑證明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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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