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564號
SCDV,104,司票,564,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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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徐義檳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秋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邱秋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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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