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264號
SCDV,104,司促,7264,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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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264號
債 權 人 陳在閂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錫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公司或個人?
       ②興泰建材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
        為獨資或合夥)。
       ③興泰建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
       ④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
        4年7月11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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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泰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