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264號
債 權 人 陳在閂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錫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公司或個人?
②興泰建材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
為獨資或合夥)。
③興泰建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
④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
4年7月11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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