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206號
SCDV,104,司促,7206,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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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206號
債 權 人 羅自正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仲賢顧文中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
       ②債務人為何?
       ③對債務人鄭仲賢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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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