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042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萊茵櫥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萊茵櫥窗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
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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