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676號
SCDV,104,司促,6676,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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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676
債 權 人 楊福源即福源建築工程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廣春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福源建築工程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
  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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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春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