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660號
SCDV,104,司促,6660,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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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660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宇姿猿燒居酒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猿燒居酒屋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
  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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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