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561號
SCDV,104,司促,5561,2015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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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56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梓晴即黃俊雄之繼承人、陳怡靜即黃俊雄之
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繼承人為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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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