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76號
SCDV,103,重訴,176,201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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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月芬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木生
      李菜
      許阿相
      李義信
      蔡金美
      李𡍼岸
      李文龍
      李文照
      史文池
      林添桐
      許金霖
      李永笙
      李永欽
      李永定
      李永振
      李永鐽
      李永志
      李永銘
      謝婷婷
      李晨安
      李欣平
      許文姿
      許怡文
      李燕雀
      許志宏
      許小琦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
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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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