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月芬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木生 李菜 許阿相 李義信 蔡金美 李𡍼岸 李文龍 李文照 史文池 林添桐 許金霖 李永笙 李永欽 李永定 李永振 李永鐽 李永志 李永銘 謝婷婷 李晨安 李欣平 許文姿 許怡文 李燕雀 許志宏 許小琦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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